[李锦莲投毒案再审宣判]“江西投毒案”当事人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4100余万元

发布时间:2019-04-18 点击:

        “江西投毒案”当事人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4100余万元,李锦莲还向江西省监察委递交了两封刑事控告书。

        第一封是控告江西省遂川县民警丛桂武、郭冬生等人在办理李锦莲案中实行了非法拘禁与刑讯逼供。第二封则是控告五名遂川县民警对其妻陈春香以“盘问留置”的名义进行非法拘禁,进行了刑讯逼供,导致其不堪压力,于1998年10月31日自杀。

        服刑19年再审改判无罪的“江西投毒案”当事人李锦莲,7月18日向江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,法院已经正式受理。

        界面新闻记者获得的申请书显示:李锦莲请求赔偿人民币41402694.6元,包括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0902694.6元;侵害公民生命降权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;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万元;因历年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。此外,李锦莲要求,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,为受害人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,在媒体上赔礼道歉,以消除错判带来的影响。

        李锦莲认为,江西省高院第一次启动再审之后,仍然于2011年11月10日维持了错误的有罪判决,导致他又被错误关押了2395天。由此,李锦莲要求,在此之前的4780天,应当按照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即284.74元的三倍计算赔偿金。启动再审之后,在出庭检察员也认为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,江西省高院仍然错误维持了有罪判决,导致他被继续关押2395天,故赔偿金应当按照日平均工资的十倍计算。

        同时,李锦莲还向江西省监察委递交了两封刑事控告书。第一封是控告江西省遂川县民警丛桂武、郭冬生等人在办理李锦莲案中实行了非法拘禁与刑讯逼供。第二封则是控告五名遂川县民警对其妻陈春香以“盘问留置”的名义进行非法拘禁,进行了刑讯逼供,导致其不堪压力,于1998年10月31日自杀。

        李锦莲案发生于1998年10月9日,当时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。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“桂花奶糖”,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。

        翌日,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。1999年7月6日,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2000年5月,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       2011年2月24日,经最高法指令,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。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。

        据2011年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书显示,李锦莲因不满同村肖某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,怀疑肖某某的叔叔毒死其家牲畜,于是便投放毒糖杀死肖某某的两个儿子李某红、李某林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,维持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。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,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。

       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,2018年5月18日上午9时许,“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”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开庭。检方认为,综合全案,未排除合理怀疑,证据不确实不充分,依法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,由此,建议法院,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,改判李锦莲无罪。

        6月1日下午3时,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“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”第二次再审宣判: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决定撤销原审判决,判决李锦莲无罪。服刑19年后,68岁的李锦莲终获清白。

[李锦莲投毒案再审宣判]“江西投毒案”当事人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4100余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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